拆除施工計畫書

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緊急應變等計畫,與需留於原地之各項建築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承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

環境保護規定如下:

(一)確保各項施工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七二章「環境保護」之相關規定。

(二)水污染防治:

1.確認拆除工作對鄰近水道、地下水及生態不生有害影響。

2.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營建工地定義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3.含懸浮固體或有害物質之廢水,其處理或排放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承攬營造業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抑制粉塵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ㄧ:

1.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

2.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3.設置防風屏。
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達四千六百(平方公尺月)以上之建築工程,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目及第二目之防制設施。

施工時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拆除、拆解工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避免造成鄰近構造物、人行道、鋪面、樹木、景觀、須保留之部分既有構造物等設施之位移、沉陷或損壞,並不得危及鄰近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設施。有損壞情形者,應予修復。

(二)施工期間,承攬營造業應隨時監測被拆除之構造物、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有傾斜、隆起、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危險現象者,應立即停工、通知業主、疏散與隔離非工作人員,並儘速加固、支撐、回填、灌漿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構造物情況穩定後,始得繼續施工。

(三)對於仍須維持運作之排水系統、電梯、機械或電力系統,應避免損壞和堵塞,並與廢棄物隔離。

(四)拆除石綿材料應有完善防塵措施,以防止石綿纖維擴散至外界空氣中。

(五)拆除石綿材料時,施工人員應穿戴適當之防護衣、防護眼鏡與呼吸防護具等,並縮短作業時間。其作業方式,應符合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

拆除作業應遵守下列各款安全規定:

(一)拆除作業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六○章「施工護欄及圍籬」相關規定。

(二)職業安全衛生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一五二三章、第○一五七四章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相關法令規定。

(三)施工期間應確實依照交通維持計畫執行各項交通維持及安全措施。

(四)遇惡劣天氣致對被拆除構造物有產生影響者,應立即停止拆除工作,並採取一切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對有被風力或震動摧倒之虞者,應立即拆除,不得留置。